| 索引号: | 4114000049-sqstjj-00000065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统文〔2022〕5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关于印发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
现将《商丘市统计局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商丘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0日
商丘市统计局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南省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我局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执法监督科负责,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每次参加法制审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
(一)拟作出的统计执法决定;
(二)调查情况报告;
(三)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四)经过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调查情况报告,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运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统计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统计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统计执法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统计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2.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3.事实认定清楚;
4.证据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6.适用裁量标准适当;
7.程序合法;
8.统计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标准不当;
4.统计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统计执法决定的意见:
1.统计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认定不清;
3.主要证据不足;
4.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进行审核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
(二)要求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统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统计执法决定错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我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由执法监督科统一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前,应当交由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执法监督科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日起5-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八条 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意见;
(三)对于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可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起草单位。
执法监督科如认为办件还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可在回复意见中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对执法监督科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进行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执法监督科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按程序提交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局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情况等材料的电子文本报送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在对我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的,由局执法监督科会同起草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