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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69583-2021-0000006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6-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2021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局,局机关及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2021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2021年)

 

 

                                  2021618

附件

 

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2021年)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2、统计机构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3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4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5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6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7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8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9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0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3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4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下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5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6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7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8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19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0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1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2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3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4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较重后果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6

迟报统计资料的,超出调查表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7

迟报统计资料的,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8

迟报统计资料的,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迟报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2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30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3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仍不设置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32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中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33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高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市、县(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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