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69583-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地调队:
现将《商丘市统计局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5日
商丘市统计局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更好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商丘市统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工作由法规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法规科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对法律顾问服务进行量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于聘期届满前20日完成,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情况;对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查工作情况;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情况;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情况;对统计管理中的涉法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情况;对市统计局机关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对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是否违反保密制度;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以市统计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业务;是否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统计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从事其他损害市统计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行为。
(三)规范执业行为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行为。
(四)创新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创新法律顾问服务方式,主动献言献策,对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法治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等情况。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采取评分制。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过的科室(单位)分别填写“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法规科进行综合打分。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良好的,任期届满后可以予以续聘。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分,并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