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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69583-2021-00023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统办文〔2021〕1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商统办文〔2021〕1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地调队: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决策效果,市局制定了《商丘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丘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

                     

                   20211月12

 

附件

商丘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河南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由此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止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评估工作复杂,牵涉利益相关方较多的,方案应当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内容包括: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我局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撰写决策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估,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提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废止的建议。

总体评估报告拟定后,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评定,并据以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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