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69583-sqstjj-00000006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2-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统办文〔2023〕2号 | 所属主题: | 抽查计划 |
商丘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回头看”河南省情况反馈意见商丘市整改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商丘市统计局对照统计法律法规、行政权力清单制定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逐一对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级制定抽查计划。市局各相关科室要对照市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表,结合监管对象特点和监管需求建立完善本专业“两库”,研究提出科学的双随机抽查模式。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2023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二、实施差异化随机抽查
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需在抽查比例上体现出来。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全过程记录检查工作情况。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参加检查的科室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局执法监督科报送,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附件1:2023年度商丘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附件2:2023年度商丘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3年2月15日
附件1:
2023年度商丘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对象比例 | 抽查起止时间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01 | 2023年商丘市统计局数据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2023年商丘市统计局数据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4% |
2023.07- 2023.10 |
市统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 ||||||||||||
2023年度商丘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01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统计数据真实性核查 | 全市统计“四上”名录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