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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49-sqstjj-00000063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检查目录

商丘市统计局行政检查目录(2025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1

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遵守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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